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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志工團及家長會代表,歡送曹麗珍校長榮退,104結業典禮

104學年度第48屆(第四次)家委大會20160623

104學年度第48屆(第四次)家委大會20160623

104學年度第48屆(第四次)家委大會20160623

104學年度第48屆(第四次)家委大會20160623

104學年度第48屆(第四次)家委大會20160623

104學年度第48屆(第四次)家委大會20160623

104學年度第48屆(第四次)家委大會20160623

104學年度第48屆(第四次)家委大會20160623

104學年度第48屆(第四次)家委大會20160623

104學年度第48屆(第四次)家委大會20160623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6 民生志工感恩大會 0505

2013年2月28日 星期四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一零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組織章程修正案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理由
第八條第三項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家長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會長依會務需求召開常務委員會,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若會長因故無法出席,可指定副會長代為主持。又表決提案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家長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副會長及志工服務團團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僅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
又因原條文對於常務委員會之召開以及會議主持規定有未明之處,特以增補。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職權。

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遴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家長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經常性會務,人數以九人為限。若有設置常務委員會,則應於組織章程中自定常務委員任務。
因應教育局來函,指本會章程中有關家長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之任務規定重複過多,必須修正。由於常務委員會本就受家長委員會委託處理日常會務之組織,若是羅列任務項目,必然與家長委員會相同或是相似,因此建議刪除原條文,而以概括條款加以取代,則可符合台北市教育局之要求。
第十九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本會應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評審委員會代表。
三、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學校所推薦之委員會派代表參加。
其他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推選以上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會應於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評審委員會代表。
三、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學校所推薦之委員會派代表參加。
其他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明定家長會之職權,乃是會員代表大會之專屬法定任務,因此不得由家長委員會代為行使。
又另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一零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罷免辦法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理由
第十五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副會長職位出缺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不另行補選。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一零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財務處理辦法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理由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乃是會員代表大會之專屬法定任務,家長委員會不得代為行使。
第七條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七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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